安徽省省級引進境外人才和智力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引進境外人才和智力經費(以下簡稱引進人才經費)使用管理,發揮經費使用效益,促進引智工作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引智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引進境外技術、管理人才常規項目、重點項目(以下簡稱常規項目、重點項目)、引進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項目(以下簡稱示范推廣項目)資助和引進境外人才獎補經費的預算、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省外國專家局負責按省財政預算要求編制引進人才經費預算、使用資金和監督管理。各市外國專家局、省直主管部門負責協助省外國專家局做好引進人才經費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引進人才經費使用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顚S?、注重實效”的原則,發揮杠桿作用,解決關鍵問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常規項目是指通過引進境外人才和智力,解決技術和管理難題,為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服務的項目。經費資助范圍包括境外專家國際旅費、城市間交通費、專家生活費、零用費、翻譯費、技術資料費等;年度資助標準不超過5萬元。
第六條 重點項目是指已列入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國家、省及行業或部門發展規劃、計劃、行動,或具有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前景,實施過程中引智工作能夠發揮重要作用,且引進境外專家來皖累計20天(按人次計)以上的項目。資助范圍包括境外專家國際旅費、城市間交通費、專家生活費、翻譯費、科研經費、工薪(報酬)補貼(按不超過合同或協議規定支付工薪的60%核算);年度資助標準不超過15萬元。
第七條 示范推廣項目是指引進境外人才、智力和技術,其成果推廣后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的項目。資助范圍包括接待境外專家費用、境外新品種引進、擴繁、試驗轉化、技術培訓、國內種苗調配及專家從境外帶入的資料、儀器等在消化、吸收、推廣引智成果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年度資助標準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引進境外人才獎補經費,用于在引進境外高層次科技創新人才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引智機構。資助范圍包括省級引進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廣基地、引進境外智力示范單位、海外引智工作站、境外培訓機構、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單位,年度資助標準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經費預算和撥付
第九條 每年8月30日前,根據省外國專家局要求,各引進人才項目單位申報下一年度項目計劃、預算。省外國專家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和引智需求,編制下一年度引進人才經費預算。
第十條 引進人才資助項目實行先實施后資助的辦法。每年9月30日前省外國專家局根據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將當年度已執行項目的資助經費直接撥付至項目單位。9月30日之后執行的項目須提前向省外國專家局報告,否則視同該項目當年未執行,并調整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項目執行結束后,常規項目單位向省外國專家局報送專家來華國際機票發票、電子客票行程單復印件、護照首頁及出入境簽證頁復印件、《項目執行情況表》。重點項目單位除了報送常規項目所要求的材料外,還需報送專家工薪或報酬支付憑證以及相關費用支出發票復印件。
示范推廣項目單位向省外國專家局報送項目工作總結、《項目執行情況表》和開支明細,省外國專家局依據項目示范推廣績效考核情況審核撥付經費。
引進境外人才獎補經費,依據本單位上年度引進境外高層次人才情況,經申報審核、專家評審后核撥。
第十二條 獲資助(獎補)單位收到省外國專家局撥款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省外國專家局開具加蓋本單位財務章的正式收據。
第四章 經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獲資助(獎補)單位須對引進人才經費按照項目進行核算,做到單獨核算、??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擠占專項經費。
第十四條 獲資助(獎補)單位的財務部門應對預算支出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各類支出做到憑證合規、內容真實、填寫正確、審批手續完備,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有效。獲資助(獎補)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財務監督制度,每年對引進人才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自查,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 各市外國專家局、省直主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劃分,切實履行對引進人才經費的監管職責,加強對項目核銷材料的審核和對引進人才經費的監督檢查。省外國專家局會同有關部門或委托專業機構,不定期地對引進人才經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發現違規使用引進人才經費的,責令整改,并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撥付引進人才經費、追究項目單位領導責任等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省“外專百人計劃”的經費資助、使用、管理參照《安徽省“外專百人計劃”實施辦法(試行)》(皖人社發〔2016〕40號)執行。國家級引進人才經費資助、使用、管理,按照國家外國專家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皖人社發〔2009〕6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